出賣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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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承擔以下主要義務

出賣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598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交付是指標的物佔有的轉移,民法理論上標的物的交付又分為現實的交付和擬製的交付,上述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即擬製交付。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按照法律的規定而定,一般而言,動產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不動產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航空器等,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

 (2)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根據《民法典》第599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商業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使用説明書、產品檢疫書、產地證明、保修單、裝箱單等。對於這些單證和資料,如果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出賣人交付的義務或者按照交易習慣,出賣人應當交付,則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

  (3)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根據《民法典》第619條的規定,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4)按照約定的時間、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根據《民法典》第602條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510條、第511條第4項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603條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民法典》第603條第2款的規定。

  (5)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根據《民法典》第612條的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包括:①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對標的物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②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張的權利,如抵押權、租賃權等;③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但是,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相應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6)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根據《民法典》第615條的規定,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説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説明的質量要求。

  (7)回收義務。根據《民法典》第625條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後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綠色原則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之一。在綠色原則之下,不僅應李學英15131821261:

  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還應對生態環境予以附隨性的保護。在買賣交易中,不應以損害生態環境為代價,亦不應忽視對環境帶來的負外部性。《民法典》將環境保護義務納入合同附隨義務體系,體現了時代特徵,與我國需要長期處理好人與資源生態的矛盾的國情相適應。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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