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出庭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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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出庭該怎麼辦?

一、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出庭該怎麼辦?

1、如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協議離婚,可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訴訟至法院以後,如果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不管對方是否到庭均不影響開庭審理。

2、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1、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綜上所述,夫妻感情陷入危機,女方提出離婚的話,很多時候男方不同意,即使是女方起訴到法院,對方也拒絕出庭。這個時候,女方可以提出宣告被告失蹤,法院受理後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在規定期限內被告不出庭的話,法院啟動缺席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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