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前法院調解和好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1W

起訴離婚前法院調解和好嗎?

一、起訴離婚前法院調解和好嗎?

1、通過離婚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係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離婚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離婚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

4、經調離婚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衝區,有充分的考慮餘地。

因此,在我國離婚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這是因為法院希望通過對當事人進行溝通、説服或者教育來喚醒離婚者對家庭的一種責任感或者眷戀感,更好的維護家庭的穩定。是一種從情感方面,道德方面對婚姻的補救。

二、通過審判實踐,當前的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離婚訴訟中的調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組織與程序保證,我國的離婚調解往往都是由承辦法官進行,然而許多時候法官僅僅知曉法律知識,而並非心理學、醫學、社會學的專業人士,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調解的效果無法盡如人意。

其次,我國的法律對主持離婚調解的法官的條件並無特殊要求,而在處理婚姻案件時,承辦官的年齡、婚姻經驗、社會閲歷都對最終調解結果有着重要影響。

第三,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沒有專門的離婚調解制度,現有的法律對離婚調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體規定,尤其對於離婚調解沒有規定期限,只有“不能久調不決”的原則規定,有時不利於調解工作的開展。

需要明確的是,夫妻之間的離婚程序如果可以通過調解或者協商來達到一致的,司法機關不應當進行司法判決,主要是因為司法判決的主要原則是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的,而離婚的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很多譬如子女撫養權等比較感性的認定,因為離婚前一般都需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進行判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