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幾天開始調解?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6W

一、起訴離婚幾天開始調解?

起訴離婚幾天開始調解?

離婚案訴訟,法院一經受理後,就會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法院一般的不安排專門的調解時間,都是在開庭的時候庭前調解,調解不成的就開庭審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二、離婚冷靜期法院調解嗎?

離婚冷靜期法院不會調解,因為這不是法院調解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根據規定,對於那些首次帶着離婚協議書,提出離婚請求的男女雙方,是不能立即獲得離婚證的,必須是經過三十天的冷靜期後,若再次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才會結束婚姻關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