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被起訴如何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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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被起訴如何應訴?

一、離婚後被起訴如何應訴?

被起訴離婚後,一般被起訴者是會收到傳票的,此時就只能應訴了。如果不同意離婚,那就在訴訟中提出不同意離婚的主張,並向法官提交夫妻感情並未破裂的有力證據,因為法官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同意離婚,但對原告提出的夫妻財產分割、夫妻債務分擔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問題不認同,那就需要提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讓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有必要的話可以請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打這場官司。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訴訟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來決定。同時,我國法律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有以下幾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在上述列明的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還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賣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出或者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0)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因離婚訴訟被起訴後,法院會對當事人下發傳票,當事人應當對離婚的行為表明自身態度,並提交相關證據和證明文件資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不同意離婚,司法機關會根據蒐集到的相關證據文件和資料進行夫妻關係是否已經破裂的認定,以做出准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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