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對於離婚訴訟受理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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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院對於離婚訴訟受理時間是多久?

民事法院對於離婚訴訟受理時間是多久

離婚訴訟受理時間是7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主要是什麼?

我國現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雖然説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審查的時間不是特別的長,可就算7天以後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是決定立案了,但從立案到開庭的時間是沒辦法確定的。不過,程序法當中明確規定了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從立案以後開始計算的,對審理時間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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