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經濟賠償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一、離婚過錯經濟賠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過錯經濟賠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過錯經濟賠償標準是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害來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過錯方對此應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現實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安康狀況;

5、夫妻雙方適用於後代受教育或須用於子女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

二、離婚過錯賠償原則有哪些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多分配財產和損害賠償,並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也需要對無過錯方進行相應的補償。

三、過錯方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婚麼

在實際案例中,判斷是否准予離婚,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過錯方不同意的,這樣的名存實亡的婚姻即便是強制維持下去,也沒有任何意義,對夫妻雙方都將痛苦不堪。這樣不但違背了“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也不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有過錯方往往會遷怒於無過錯方,為了擺脱婚姻關係,變本加厲地摧殘和迫害無過錯方,使其受到更大的傷害。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主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離婚。《婚姻法》在修改後,於“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的情形中列舉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通姦未予列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通姦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除重婚和非法同居之外的其他不正當兩性關係。

一般來説對於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是一個平等的地位,並不存在着誰比誰地位低一點,但是如果其中男方存在着一個過錯的話,那麼可以進行一定的賠償要求,並且這樣的賠償要求的話,必須是在雙方決定離婚的時候才能夠提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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