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代為收養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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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代為收養孫子女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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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撫養孫子女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傳統觀念中,父母幫子女帶小孩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目前一些父母開始挑戰傳統觀念,要求子女支付工資,父母向子女收取“帶孫費”該不該呢?從法律的角度來説是否合法合理?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撫養費的權利”。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照法律的規定,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律義務,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小孩的爺爺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對自己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並沒有法定撫養教育義務,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最近,本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張某某夫妻二人訴被告李某某(兒子)、王某某(兒媳)追索撫養費一案。本案中的父母為維護李某某對其孩子的撫養權,在其兩人外出打工期間,代為撫養小孩且支付了必要的撫養費,父母要求李某某、王某某償還因此而支付的必要的撫養費。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本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給付原告李某、張某某撫養費20000元。判決送達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通常我們理解,父母作為孫子女的祖父母,和孫子女存在一定的血緣關係,撫養孫子女是祖父母的自願行為,也符合中國的傳統,其主張的撫養費不應予以支持。

但目前一些父母拒絕做子女的“免費保姆”。實際上折射出社會經濟關係,養老機制的改變,現在很多父母有了養老保險,不再依靠傳統的養兒防老,不願再免費幫子女帶孩子,這是情理之中的事。雖然祖父母對孫子女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但子女將孩子交給其父母撫養的行為具有委託撫養的性質,且基於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祖父母撫養孫子女是基於一種親權,雖然在撫養過程中花費了一些費用,但撫養孫子女的同時,祖父母相應獲取了一種親權權益,這種利益是用金錢無法衡量的。

首先根據國家規定,如果父母死亡的話,那麼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就是孫子女法定的監護人承擔起他們的撫養義務。如果父母還健在的話祖父母想要撫養孫子女的話,需要是父母沒有養能力,並且祖父母或者這外祖父母有撫養能力即可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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