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撫養孫子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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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孩子是父母的職責,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直接撫養孩子的現象是較為常見的,這也是由於社會競爭激烈,父母沒有時間以及精力照顧孩子所導致的,從法律條文上看,祖父母撫養孫子的條件是什麼?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祖父母撫養孫子的條件是什麼?

一、祖父母撫養孫子的條件

1、根據婚姻法第28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所以祖父母有義務撫養孫子女,但前提條件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否則,祖父母也無法定義務撫養孫子女。這三個條件分別是:

(1)祖父母有負擔能力,即經濟能力;

(2)父母必須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如精神病、無勞動能力且無經濟收入等等);

(3)孫子女必須是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撫養孫子女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傳統觀念中,父母幫子女帶小孩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目前一些父母開始挑戰傳統觀念,要求子女支付工資,父母向子女收取“帶孫費”該不該呢?從法律的角度來説是否合法合理?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撫養費的權利”。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或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照法律的規定,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律義務,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小孩的爺爺奶奶(即祖父母)或外公外婆(即外祖父母)對自己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並沒有法定撫養教育義務,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最近,本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張某某夫妻二人訴被告李某某(兒子)、王某某(兒媳)追索撫養費一案。本案中的父母為維護李某某對其孩子的撫養權,在其兩人外出打工期間,代為撫養小孩且支付了必要的撫養費,父母要求李某某、王某某償還因此而支付的必要的撫養費。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的規定,本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某、王某某給付原告李某、張某某撫養費20000元。判決送達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通常我們理解,父母作為孫子女的祖父母,和孫子女存在一定的血緣關係,撫養孫子女是祖父母的自願行為,也符合中國的傳統,其主張的撫養費不應予以支持。

但目前一些父母拒絕做子女的“免費保姆”。實際上折射出社會經濟關係,養老機制的改變,現在很多父母有了養老保險,不再依靠傳統的養兒防老,不願再免費幫子女帶孩子,這是情理之中的事。雖然祖父母對孫子女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但子女將孩子交給其父母撫養的行為具有委託撫養的性質,且基於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祖父母撫養孫子女是基於一種親權,雖然在撫養過程中花費了一些費用,但撫養孫子女的同時,祖父母相應獲取了一種親權權益,這種利益是用金錢無法衡量的。

首先需要滿足孫子未成年,其次其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經濟能力,再者需要祖父母有經濟能力。也即在一般情況下,祖父母是沒有撫養孩子的義務的,但是此種情形涉及到身份關係,故而在生活中,也是就未難以斷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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