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養和收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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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和收養的區別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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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的送養條件有哪些

現實中,若需要將孤兒送養的話,此時作為送養人也是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畢竟現在有很多打着送養名義實際進行拐賣兒童的行為。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送養條件有哪些呢?律師365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送養條件都有哪些

依照《收養法》的規定,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有:

1、孤兒的監護人

如果被收養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由其監護人作為送養人。

《收養法》13條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這是對孤兒的監護人送養孤兒時的限制性規定。

在監護人中,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為與孤兒有法定權利、義務的人。因此,由孤兒的近親屬行使送養同意權,更有利於未成年孤兒的撫養成長。

2、社會福利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在我國主要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的收容、養育孤兒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慈善機構,一般稱作社會福利院。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29條的規定,對於因那些父母雙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兒,應由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因此,當收養人自願收養棄嬰、孤兒時,應由收容他們的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

應當注意的是,對於那些由生父母自費送到福利院寄養的殘疾兒童,福利院是無權將他們送養的。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不過由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個前提條件外,收養法還規定了如下限制:

(1)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包括須經已離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時,可單方送養(如果生父母雙方確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準確徵得其意願的,也應當允許另一方單方送養)。

(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這是因為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緣關係近,而且生活感情聯繫密切,收養後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


  二、送養人需提供哪些手續

送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我國《收養法》中規定可以作為送養人的包括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及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而此時不同的送養主體需要滿足的送養條件是不同的,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達到了送養條件之後的,還需要辦理送養手續,那麼送養行為才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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