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 - 送養人解除收養關係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6W

收養關係建立的是一種擬製的血親關係,有成立當然也就有解除的時候,而要是協商一致,收養人,送養人解除收養關係的話,需要滿足怎樣的情形才可以呢?而解除收養關係後的法律後果又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收養人,送養人解除收養關係情形有哪些

一、收養人,送養人解除收養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1、依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協議解除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2、依收養人、送養人的協議解除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二、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法律後果

1、 對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的後果

收養關係解除後,其權利義務關係即行解除。

2、對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後果

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三、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補償問題

當事人應在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關於補償收養人在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的問題。

1、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能要求補償,但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3、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關於協商一致後收養人,送養人解除收養關係的情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收養關係在解除之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解除。而被收養人與親生父母及相關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