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送收養犯法嗎 - 送養人需提供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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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父母不具有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把子女送給他人收養,但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可能根本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這對當事人來講都是很不利的。那根據法律中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自願送收養犯法嗎?下文中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自願送收養犯法嗎?送養人需提供哪些手續?

一、自願送收養犯法嗎

當前一些地方,不少父母無力撫養孩子就將孩子以一定的價格賣給他人。而一些夫婦因為不孕,想要孩子,因此雙方一拍即合,達成私下送養協議。這樣的送養孩子的行為合法嗎?本文就將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整理後作如下説明: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私下收養孩子雖然從形式上看,滿足了部分家庭無力撫養小孩,和部分夫妻不能正常生育後產生的送養及收養需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該種私下送養收養行為已屬違法,幾乎遊走在涉嫌犯罪的邊緣,稍不注意則可能觸犯刑律。收養小孩必須要通過福利院辦理手續,私下撿、收養是不合法的

根據《收養法》,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條件才具備收養資格,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也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根據我國收養子女的相關規定,收養小孩必須辦理相應的收養登記手續,需要提供收養申請書、身份證、户口簿、居委會和計生部門的證明等資料。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了,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即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有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嚴厲處罰。第二百四十一條則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送養人需提供哪些手續

送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相信大家也清楚,其實這樣的行為不犯法,但要是父母打算借送養孩子的名義實際進行買賣的話,這樣的行為就會構成拐賣兒童罪。而一般對於收養關係中的當事人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同時辦理收養手續,那對當事人來講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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