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收養人收養子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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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養人必須年滿30週歲。收養的目的是為了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係,因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
2、收養人無子女。收養人無子女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不願生育或不能生育而無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養人因無配偶而沒有子女的情況。
3、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為了保證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收養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
第二,收養人有保證被撫養人健康成長的物質條件;
第三,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被撫養人能在一個和睦、温暖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以免因夫妻單方收養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納孩子,進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響到養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對收養人的這一要求,是為了貫徹,推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收養人收養子女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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