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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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是什麼?

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規定的收養條件是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二、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

(一)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辦理國內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如下:

1、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2、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在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由監護人監護的孤兒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組織作監護人的,在該組織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以及繼父或者繼母收養繼子女的,在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5、因收養類別較多,程序複雜,條件和所需證件不同。您準備辦理何種收養登記,請向有管轄權的縣級民政部門諮詢;

6、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不管公民收養的是哪種情形的孩子,一旦收養登記手續辦理成功,被收養的人就與自己的親生父母沒有了法律上的關係,故此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被收養者是不可以再繼承自己親生父母的遺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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