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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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不僅滿足了那些不孕或者不想生育夫婦的心願,也有利於被收養孩子的健康成長。收養孩子是要去相關部門辦理收養手續,但不是所有想要收養孩子的已婚夫妻都具備了收養條件。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帶您看看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有哪些,歡迎您的閲讀!

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有哪些

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有哪些

中國《收養法》於1992年正式出台,由於《收養法》部分規定與計劃生育政策及現實狀況不一致,在很多事實收養關係中,被收養人的身份始終得不到承認。他們不能報户口,無法辦理身份證,甚至不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和繼承遺產,成為了"黑户"。為此,省民政廳、公安廳、計生委等七部門於2011年8月29日聯合出台《關於解決我省公民事實收養問題的意見》,要求全省各地於2011年12月30日前對事實收養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並通知當事人及時辦理手續,以解決長期困擾收養家庭的"黑户"問題。

根據該《意見》規定,共有七類事實收養情況可辦理登記。市相關部門提醒具有事實收養情況的市民,務必在12月30日前與市民政、司法等部門聯繫,作好登記工作。符合有關條件的要儘快補辦相關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也要辦理義務助養、撫養責任公證等手續。

七類可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情況

1992年《收養法》實施前形成的事實收養,按相關文件規定,由當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後,憑收養公證書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籍登記。

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間依法協議的收養,送養人與收養人已訂立書面協議;符合原收養法有關收養人、送養人基本條件;已建立事實上的收養關係;公證當事人和主要利害關係人對上述收養協議和收養事實無爭議。當事人可憑收養公證書到派出所進行户籍登記。

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查找不到父母、撿拾證明不齊全的棄嬰(兒),可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確認,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核並出具證明,經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詢問登記後,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收養非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但未及時辦理收養登記,又經縣級計生部門批准生育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確認,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初審後,由縣級計生部門出具"子女情況説明",再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人不滿30週歲的,持相關證明材料,將棄嬰(兒)送交當地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原收養人可與該福利機構簽訂義務助養協議,待收養人年滿30週歲,且符合其他收養條件後,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年齡相差不滿40週歲,但符合其他收養條件,如屬於夫妻離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撫養,現由男方撫養,可憑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民政部門證明)、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的,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養人具有撫養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證部門申請辦理承擔撫養責任公證,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部門審批後,在收養人户口所在地為被撫養棄嬰(兒)辦理常住户口登記。如收養人無撫養教育能力,相關部門將動員其將撫養棄嬰(兒)送交當地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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