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小孩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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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小孩需要什麼手續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類社會的進步,氣候的不斷變化,有毒有害物質不斷增多,致使不少物種發生變異,就連人類的繁衍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不少夫婦結婚多年不育,為了香火繼續,後繼有人,不少夫婦都有收養小孩的慾望。當然,有些夫婦雖然有生育能力,但因為考慮生孩子痛苦及工作等原因,放棄生育的也不少。但放棄生育不等於不愛孩子、不想要孩子。無論是放棄生育還是根本就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婦,很多都希望能收養孩子繼後。
那麼,收養小孩到底想要什麼手續呢?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5)、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6)、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7)、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歲以上;
(8)、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9)、收養年滿十四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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