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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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離婚後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一)對收養人的要求:

1、收養人須為成年人。

2、收養人須無子女。

3、收養人須無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4、夫妻一方需無生育能力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上。

5、收養人須有正確的收養動機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6、收養人須具有撫育兒童健康成長的經濟條件。

(二)對被收養人的要求

1、被收養人一般應未成年人。16週歲以下為了照顧某些年老體弱無子女的人,我國現行政策允許他們確有必要時收養一個成年人為子女。但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年齡差須達20歲以上,被收養人須為未婚青年。

2、獨生子女不得被收養。

(三)對送養人的要求

1、送養人的子女須不止一人。所謂子女不止一人,是指健康子女不止一人。如子女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但是一個是健康的。其他子女為精神病等嚴重疾病患者,那麼,這些子女的父母亦不得為送養人。

2、送養人有配偶的,須雙方同意。單方送養是無效的。

二、領養孩子到哪裏登記

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户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台、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 (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養父母中有一方在收養時雖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在收養後的長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實上收養關係的,應予承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另一方始終不同意的,只承認與收養一方的收養關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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