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身女性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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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身女性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關於單身女性收養孩子的條件是什麼

(一)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限制)。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週歲。

(五)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六)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該限制。

二、收養成立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氏,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有本法第一編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定情形或者違反本編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效。

無效的收養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收養子女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是以夫妻名義收養,因此就有單身女性收養或者單身男性收養的情況。其中,為避免出現道德風險,在單身男性收養養女的時候,一般要求雙方之間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不過,如果收養的女性屬於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那麼就可以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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