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收養特徵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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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收養特徵有哪些內容?

我國收養特徵有哪些內容?

(1)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係着當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都對收養行為以及收養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收養的成立、有效,除要求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收養行為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間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關係,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係和權利義務隨之消滅。但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血緣關係依然存在,關於禁止近親結婚的法規對他們仍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為了確立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收養行為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晚輩之間或者發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緣關係的人之間。

(4)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通過收養使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也叫“準血親”,即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擬製血親關係不同於自然血親,它可以依法產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二、收養人應該具體哪些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説的,收養就是屬於領養他人的子女,但在收養之前也要確定自己是否符合條件,而且收養是屬於一種法律的行為,只要協商好收養的情形之後,就需要辦理相關的收養手續,只有合法的收養才能保障到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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