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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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徵有哪些?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徵有哪些?

1.刑事訴訟是法定的國家機關(如檢察機關和法院等)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國家的刑罰權,產生於抑制社會越軌行為維護正常統治秩序的國家基本職能。刑事訴訟,不是單純尋求個體權益的救濟,而是為了公正的處罰和有效的矯正,從而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刑事訴訟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處以刑罰,以及處以何種刑罰的問題。這一特徵使它在訴訟形式及程序上與其他訴訟相比有着重大區別。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2.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的動用具有主動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點。所謂主動性,是指刑事訴訟通常採取國家調查(偵查)和國家公訴的方式主動發動,從而區別於民事和行政訴訟是由有關的社會個體發動;所謂普遍性,是指在一般情況下,從案件調查--訴訟準備,到提起訴訟,再到裁決和執行,都是國家權力行使的過程,而且在訴訟的每一階段,都可能涉及國家權力的廣泛使用;所謂深刻性,表現在國家權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訴訟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現在國家強制力量的使用,包括對人的強制--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對物的強制--扣押、搜查、強制性檢查等。因此可以説,國家權力尤其是國家強制力量的廣泛使用,是刑事訴訟最重要的特徵之一,而刑事訴訟的這一特徵,則是基於它的特殊性質和任務的要求。但是法律雖然賦予執法和司法機關為完成刑事訴訟任務所必需的權力,同時也必須對執法、司法機關權力行使的限度加以確定,否則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並損害訴訟中的個體權利,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損害訴訟的公正性。

3.刑事訴訟是訴訟主體遵循訴訟規則的相互作用過程。刑事訴訟不是司法機關單方面的行為,而是必須有訴訟當事人(刑事被告、附帶民事原告和被告,在我國還包括刑事被害人)和訴訟參與人(如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的參與。這些參與者在訴訟中具有主體的資格。為了保證犯罪追究程序的公正,刑事訴訟必須按照訴訟的規律原則和制度,如根據“三方組合”結構,確認訴訟雙方的主體地位和平等權利;確認裁決者中立、獨立,只服從法律;採用兼聽各方意見而且具有可監督性的公開聽證程序;訴訟具有辯論性等等。

4.刑事訴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標準化,格式化是訴訟的一般特性。既然刑事訴訟以懲罰犯罪分子和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就不僅涉及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的秩序,而且關係到公民人身、財產等重大權益。由於訴訟涉及的利益的重大以及訴訟針對的社會衝突的尖鋭性,依法進行訴訟具有更為突出的意義。而前述司法機關權力界限的確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的保證,都需要法定程序的合理設定和嚴格執行。這就要求司法機關不僅必須依照刑法規定正確評斷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同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度實施訴訟行為,以保證案件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樣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採用法律規定的方式,遵照法律規定的手續進行訴訟活動。

二、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學理上的通説將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統稱為“訴訟主體”,而按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項的規定,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稱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82條第4項的規定裏將前述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稱為“訴訟參與人”。上述三個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廣泛意義上的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係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刑事訴訟法上對涉及到需要追究公民刑事責任的相關司法判罰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對相關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當事人對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有異議的,也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司法辯護,保護自身的司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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