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犯罪構成的概念及基本特徵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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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犯罪構成的概念及基本特徵有哪些內容?

我國犯罪構成的概念及基本特徵有哪些內容?

1、概念:所謂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2、特徵:犯罪構成對行為的性質及其社會危害性具有決定意義,而且是該行為成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徵。換言之,任何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實特徵來表明,但是,並非每一個事實特徵都是犯罪構成的要件。

具體到某一事實特徵來説,能否成為犯罪構成的要件,有一項客觀的標準,即看其對於決定行為的性質及其社會危害性有無意義,是否是該行為構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

二、犯罪預備形態的客觀特徵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

(2)行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

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 。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

三、犯罪構成的分類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進行的劃分。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基本的犯罪構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單獨犯的構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構成(也稱為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行為的不同形態,對基本的犯罪構成加以某些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則屬於修正的犯罪構成。刑法分則條文大都是以單個人犯既遂罪為標本的,基本犯罪構成以刑法分則為基準,直接根據刑法分則就可以認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以及共同犯罪的內容都在刑法總則部分規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構成要以刑法分則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基礎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加以認定。

(二)、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補充的犯罪構成

(又稱為關閉的犯罪構成與開放的犯罪構成)

完結的犯罪構成,也稱關閉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完整地規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構成;待補充的犯罪構成,也稱開放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僅規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適用時進行補充的犯罪構成。這一分類最先由德國學者威爾採爾所倡,具有一定意義。當刑法規定了完結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適用,不得附加或減少要件;當刑法規定了待補充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補充構成要件。至於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究竟是完結的犯罪構成還是待補充的犯罪構成,則需要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之間的關係等進行識別。

(三)、單一的犯罪構成與複雜的犯罪構成

單—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各個要件均屬單一的犯罪構成,即當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中只含單一行為、單一主體、單一罪過形式時,便是單一的犯罪構成。複雜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要件內容可供選擇或互有重疊的犯罪構成。主要表現為兩類情況:一類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行為、對象、主體等,只要具體事實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條;另一類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的行為等,具體事實同時符合刑法規定時,才成立犯罪。這兩類現象也可能交織在一個犯罪構成中,司法工作人員應特別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選擇的,哪些要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四)、普通的犯罪構成,加重和減輕的犯罪構成

例如:刑法第263條中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屬於普通的犯罪構成,其後規定的“入户搶劫”等8種情形屬於加重的犯罪構成。再如,刑法第232條中的“殺人”是普通的犯罪成;“情節較輕的”是減輕的犯罪構成。據此,法定刑升格的,都是加重的犯罪構成;法定刑減輕的,都是減輕的犯罪構成。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的構成對於一個犯罪的案件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我國對於犯罪的構成也是出了相關的規定,只要條件一旦構成那麼必定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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