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贅後可否不再負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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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贅後可否不再負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一、入贅後可否不再負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這是法定的義務,也是不附帶條件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因此,入贅後仍需贍養父母。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晚輩對長輩的贍養:《民法典》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二、贍養義務處從何時開始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週歲以上的公民。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從上述規定,法律上是從60週歲成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贍養。但是有的老人在60歲前就得病喪失勞動能力,此時,贍養義務人就應當提前履行贍養。

三、贍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若被贍養人或撫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贍養或撫養義務人應承擔的贍養或撫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贍養費的計算。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

1、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2、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3、老年人基本贍養費;

4、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6、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而且贍養老人要應當履行對老人經濟上的供養,並且要注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同時贍養人的配偶也需要履行贍養義務,如果贍養人過早的喪失勞動和生活能力,其配偶以及贍養義務人要提前進行贍養的義務。至於贍養費的標準按照當地的生活標準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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