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有無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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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中,一般只有形成了事實撫養關係的繼子女才會對其的繼父母具有贍養義務,簡而言之,就是繼父母曾經在繼子女的生活、或者學習上進行過撫養的行為動作,便自然而然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就會形成一種撫養關係,因此該繼子女應該要對繼父母履行其的贍養義務。
反之,如果繼父母沒有對繼子女在生活或者其學習上,從沒有進行過任何的撫養行為,一般從法律上來説,他們之間是沒有撫養與被撫養關係的,因此這種情況之下的繼子女可以不用對其的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老人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道德的基準上繼父母雖然不是的親生父母,但是隻要存在事實的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繼子女都應該要承擔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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