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保險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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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保險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保險補償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勞動保險主要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勞動保險金是指施工企業為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建立社會保障的專項費用。這是一種專項費用,使用範圍包括:按規定支付離退休職工和下崗職工的各項補貼,含提取離退休職工的的各項費用;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的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還包括企業按規定為職工交納給社會統籌部門的職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費、待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費,職工培訓等,以及按規定應在勞保費用中開支的其它費用。

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逾期未繳或欠繳勞動保險金時,須每日增交滯納金,其數額為未繳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繳納,對於國營、地方國營、公私合營或合作社經營的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通知當地國家銀行從其經費中扣繳;對於私營企業,由工會基層委員會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對該企業資方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於失業保險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二、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如果想要領取失業保險,需要根據個人繳納保險的時間來確定能夠領取多少時間,因為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越久,領取失業保險的時間就會越久。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其繳納保險,並且這個條款要寫入到勞動合同中。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關於保險的規定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履行繳納保險的義務,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向用人單位提出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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