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領養孩子 - 需要辦哪些手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領養是指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手續與他人子女建立撫養關係。在領養過程中會產生新的親屬關係以及一系列的責任與義務。由於領養孩子涉及到親屬關係的變化和社會倫理道德的一些問題,在領養孩子的問題上,法律規定更加嚴格。那麼,怎樣領養孩子,需要辦哪些手續?本站為您解答。

怎樣領養孩子,需要辦哪些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條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二、申辦手續:

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2、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註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3、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台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5、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6、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7、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户籍證明;

8、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9、棄嬰公告;

10、兒童醫院出具的被送養人送養前的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本文介紹了辦理領養的條件以及需要的手續和流程。領養關係一旦確定,在法律上就確定了相應的權利與義務,需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承擔。由於領養涉及的事務複雜,建議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本站律師能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