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手續怎麼辦理 - 收養人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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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手續怎麼辦理?收養人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在民間自己沒有孩子或者是自己孩子生育的多就可能會涉及到過繼的情況,這也就是法律上説的收養或者是送養的的情況,那麼對於過繼手續怎麼辦理?相信很多人對此都有疑問,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一、收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2、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過繼手續怎麼辦理?收養人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第2張

二、送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送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過繼手續怎麼辦理?收養人需要提供哪些手續? 第3張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生活中很多人會覺得辦理過繼手續很麻煩也不願意去辦理收養手續,但法律規定只有辦理了收養登記這樣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才是合法的,並且還會受法律保護。就算以後因為收養孩子產生了一些法律糾紛,當事人的利益也不會有太大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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