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送養孩子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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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户口本身份證,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的證明,身體健康證明等,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審查核實後辦理收養登記。
需要的材料有:
1、收養人身份證、户口簿原件及複印件(複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須複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4、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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