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是否可以主張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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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同居關係是否可以主張經濟幫助

解除同居關係是否可以主張經濟幫助?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但是同居關係不屬於婚姻法調整的範圍。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進行財產處理。

同居關係案件的當事人則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才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二、怎樣解除同居關係

1、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説,雙方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即可。但是對於“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説,如果雙方對解除同居關係後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協議的,起訴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審理判決的。單獨的請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不會管。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説,只要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關係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係,不限於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範圍。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此種情況與第二種情況相似,因此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同居關係並分割財產,判決子女撫養的問題。

同居關係本身在我國就是一種不受到法律保護的關係,但是因為雙方解除同居關係而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上面產生了爭議的話,那麼去法院提起訴訟,還是會根據實際情況得到相應的處理。不過,如果男女僅僅是因為解除同居關係去起訴,這樣的情況下就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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