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對方可以再追究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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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對方可以再追究重婚罪嗎?

一、離婚之後對方可以再追究重婚罪嗎?

離婚後可以再追究重婚罪,重婚罪是犯罪行為,只要在追訴範圍內,法律沒特別規定不應當追究的情形下,只要直接受害者認為造成傷害,就應當追究其重婚罪。

法律上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對重婚罪的自訴沒有特別界定,自訴人人法律刑法理論認為就是直接受到傷害的人,而離婚後馬上發現對方欺騙自己,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傷害程度是非常大,不理智行為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如果只是要求在夫妻婚姻有效內提出,無過錯方將可能發現不了對方的犯罪行為或發現了證據難以收集,追究難度非常大,放縱犯罪行為的產生,給社會埋下很大隱患。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即自訴人證據證明的情況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追究重婚罪,重婚罪不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不需要情節嚴重才屬於公訴案件的情形,公安機關隨時都可以介入追究。同時只要做出的行為符合罪名的構成要件,沒有特別規定如強姦後通姦法律規定無罪的,只要在追訴期內,就應當追究,不能因為多數人的放棄而改變對法律的認識。

二、離婚後怎麼告對方為重婚罪?

1、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但是你的舉證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2、可以起訴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中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在離婚前他是和人家以夫妻名義同居構成重婚罪,重婚案件屬自訴刑事案件。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

這裏即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而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已經離婚了還是可以起訴對方有重婚的行為的,不過這個是屬於的自訴案件而已,要自己到法院起訴才管用,要是對方真是有重婚的話,可以在財產方面給受害方補償。

重婚罪是自訴案件但並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受理調解離婚的協議書丟失後再婚屬重婚嗎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起訴離婚,離婚判決書公告送達後,下落不明方又結婚的,是否構成重婚。

重婚罪若被公安機構發現的,都是要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的,重婚罪雖然實在特定的情形下的違法行為,但不影響當事人對過去事實的追溯,只要在離婚訴訟的期限內合情合理提出重新進行離婚訴訟分配的,當事人會有更大的幾維護自己,並起訴對方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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