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協議離婚再起訴重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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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先協議離婚再起訴重婚吧?

可以先協議離婚再起訴重婚吧?

是可以的,但自己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如果在離婚前他是和人家以夫妻名義同居構成重婚罪,重婚案件屬自訴刑事案件。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這裏即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實婚姻。

二、法律規定

重婚案件屬自訴刑事案件,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和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重婚案件要達到法院受理並不被駁回起訴,必須:

1,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

2,有明確被告人、具體訴訟請求和能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

3、犯罪尚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對重婚案件來講,刑法二百五十八條法定了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二年,因此這個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就是二年);

4、被告人不能是下落不明的。所以你如果發現的時間距離離婚時間還不到兩年,趕緊去起訴是可以的,如果超過兩年,可能會有困難。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可以利用協議的方式來進行,但在協議離婚了之後再來進行起訴他人的重婚,雖説這種做法是可以的,但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和證據來支撐自己的觀點,這樣才能讓法院受理自己的要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諮詢清楚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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