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不公平可以重新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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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不公平可以重新起訴嗎

一、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不公平可以重新起訴嗎?

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重新起訴財產分割。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二、司法解釋

夫妻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同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供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明確、一致的約定。雙方一旦辦理完畢離婚手續,那麼,男女雙方均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於任何一方來説,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此《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也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現實生活中,個別當事人出於急於離婚方面的考慮,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方面向對方當事人做出一些讓步,甚至是較大的讓步,這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

當然,任何問題都不是絕對的,我國、司法解釋也同時規定例外的情形:

1、當事人如果採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與對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自發現起2年內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如果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而這方面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進行舉證的,因此現實中存在很大的難度。如果不能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為了避免以後發生財產分割的糾紛和矛盾,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就應當簽訂離婚協議對財產分隔情況進行認定。如果後期發現財產分割不公平,例如存在一方私自轉移財產的情況下,可以向司法機關重新就財產分隔提起訴訟,司法機關應當進行受理並及時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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