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結婚生子期間出軌重婚有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女方結婚生子期間出軌重婚有罪嗎?

女方結婚生子期間出軌重婚有罪嗎?

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證據確鑿的重婚行為要依法定罪處罰,運用法律的手段,保護一夫一妻制度。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或者説前一婚姻關係仍然有效存續。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自不構成重婚。但是,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則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稱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稱為事實上的重婚。

二、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民法典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重婚罪的成立。

如果在離婚時一方有重婚或者是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後是需要支付離婚補償的,因為以上兩項行為都將會給另一方的身心造成十分巨大的傷害,同時在對重婚罪進行處罰時不僅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民事賠償,同時也是可以要求法院判處當事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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