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10年財產怎麼分割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3W

男女如果沒有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到結婚證的話,則不管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多長時間,此時都只能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而在我國對於男女之間的同居關係是不提供保護的。但如果雙方因為同居財產分割產生了問題的話,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還是會得到處理。那通常男女同居10年財產怎麼分割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男女同居10年財產怎麼分割

同居財產分割是指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並用於同居生活、生產經營的,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係,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後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基於同居關係期間而產生的共同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我們發現其實很多未婚同居的男女,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往往都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畢竟這個時候雙方的感情已經不似從前,自然在財產上面就想為自己爭取。而在共同生活期間,各自的收入其實都是混在一起使用的,這個時候要對財產進行分割,通常都是按照共同共有來處理的。對於男女同居10年財產怎麼分割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