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財產怎麼分割 - 哪些情況不能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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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財產怎麼分割,哪些情況不能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

男女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結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則一般認定為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間雙方也是會產生共同財產的,那麼對這部分財產的分割是怎樣的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

一、同居期間財產怎麼分割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

1、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

2、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

3、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

4、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5、共同債權債務問題。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於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哪些情況不能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

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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