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離婚算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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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離婚算重婚罪嗎

一、女方懷孕離婚算重婚罪嗎?

懷孕離婚不算是重婚罪,結合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通常包括四種情況:

(1)有配偶者再次結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且周圍羣眾認為他們是夫妻;

(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結婚;

(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義與之同居,且周圍鄰居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

二、女人懷孕期間可以離婚嗎?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此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對懷孕或分娩後一年的婦女進行的一種特殊保護。

如果雙方感情不和,妻子在懷孕期間同意與丈夫離婚,對離婚後孩子的相關問題也達成了一致的意見,此項規定也可不適用。

如果懷孕期女方要求離婚,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商,直到雙方都自願離婚並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來實現在懷孕期離婚的目的。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懷孕的女性發現自己的丈夫涉嫌重婚了的話,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主動提出來離婚,或者説男方發現女方懷的孩子根本都不是自己的,這樣的話在女性懷孕期間也能起訴離婚,但不能説只要妻子懷孕了,男方在這個期間提出來離婚的,就一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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