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婦女與外人懷孕算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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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婦女與外人懷孕算重婚罪嗎?

一、已婚婦女與外人懷孕算重婚罪嗎?

只要沒有結婚就不算;

重婚罪有以下二種犯罪類型:

一種是法律意義上的重婚,也就是説婚內出軌者有二本結婚證,第二本結婚證的取得有的是靠不正當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機關登記的,還有就是和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勾結得到結婚證;

另一種是更多地存在於現代社會上的事實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第三者沒有登記結婚,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或沒有配偶的一方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認定是否重婚,應當基本以上兩種情形確認。

婚外懷孕這種行為顯然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在未與配偶解除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而出軌婚外異性至懷孕,如果僅僅是懷孕而未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不構成重婚罪,但如果是在與配偶未解除婚姻關係的同時與婚外異性結婚,或者雖然沒有結婚但是對外以夫妻宣稱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無論懷孕與否都構成重婚罪,反之則屬於婚內出軌等應當由道德規範調整的通姦或婚外戀行為。

二、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脱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重婚罪的認定,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綜合上面所説的 ,重婚罪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嚴重者還會承擔《刑法》的責任,對於已婚的婦女與他人懷孕只要沒有同居和登記結婚就不會構成此罪,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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