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為能力下的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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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下的遺囑是否有效?

一、限制行為能力下的遺囑是否有效?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説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二、 遺囑無效的情形

1、 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遺囑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撫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撫養遺贈人的義務,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撫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並不影響對遺贈撫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遺囑的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3、 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導致的失效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之一,如果遺囑人所立遺囑是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如: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遺囑,則該遺囑全部無效。

4、 多份遺囑內容衝突導致的遺囑無效情形

在現實中,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情形並不少見,多份遺囑內容如果並不衝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衝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1、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2、後遺囑優先於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5、 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導致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上對遺囑有效條件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遺囑的有效性不合法的,那麼是無法履行遺囑的相關法定效力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對見證人的合法性進行認定,避免出現遺囑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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