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立遺囑用不用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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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立遺囑用不用公證

一般立遺囑用不用公證?

不需要。

一般來説,公證與否並不是遺囑生效的法定強制條件。因此,即使未經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民法典》(於2021的1月1日實施)等的規定,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根據《民法典》(於2021的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二、遺囑訂立的形式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的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三、遺囑生效要滿足哪些條件?

並非遺囑人作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2、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3、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為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牴觸。比如説,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為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為準。因為,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綜合上面所説的,立遺囑的形式有很多種,但不是訂立要之後就需要公證才具有法律的效益,只要符合條件就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不過公證遺囑要比其它遺囑的形式法律的效益更高一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選擇適用自己的遺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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