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對於公證遺囑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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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對於公證遺囑誰保管?

一般對於公證遺囑誰保管?

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交給公證處保管,沒有硬性的要求或者規定。

對於遺囑保管可以解決遺囑人立完遺囑以後不便自行保管遺囑的問題,因此將遺囑密存至公證處以便日後有關人員向公證處取回遺囑公證書。如此有利於解決遺囑人立完遺囑到遺囑生效這段時間遺囑公證書的放置問題,保護遺囑人合法、自由處置自己的遺產的權利,不會因為擔憂自己的遺囑文書被不必要的相關人員知悉而無法在遺囑中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安排自己的遺產,除了有助於提高當事人處分財產效率以外,對於預防和減少家庭經濟糾紛具有積極作用,擴大公證程序解決紛爭的功能。

公證處具有天然的公信力,能夠得到當事人更多的信任。把遺囑保管至公證處可以解決當事人的後顧之憂,也方便相關受益人日後的提取遺囑公證書。

二、訂立公證遺囑的流程遺囑繼承條件有哪些?

訂立公證遺囑應到公證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且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進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體規則如下:

1.立遺囑人應向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應記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立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填。

2.立遺囑人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3.公證處認為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將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申請。

4.公證人員會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對遺囑涉及的事項、財產進行審查。立遺囑人應當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5.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6.經公證人員審查合格、認為可以出具證明,承認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7.審批合格後,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改,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8.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9.遺囑公證書由立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證遺囑辦理成功之後就代表着自己的遺囑已經起到了法律的效益,但辦理好的遺囑由誰來進行保管就需要當事人來進行確定,只要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失那麼一般都是可行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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