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遺囑公證要怎麼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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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公證要怎麼領取?

一般遺囑公證要怎麼領取?

(一) 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 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 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 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 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翻譯。鑑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鑑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聲明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5.特別程序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②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③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並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首先對於遺囑來説,如果是進行手寫遺囑的話,不公正也是具有相關法律效力的,只是如果進行公證的話,在大眾面前更有強大的説服力。其次也是為了保證遺囑更好的按照遺囑所有人的相關醫院來進行最好的分配。所以如果進行公證遺囑的話,該遺囑的法律效力就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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