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繼承人放棄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能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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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繼承人放棄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能否繼承?

一、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第二順序繼承能否繼承

我國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在自願情況下全部放棄又不是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那麼遺產應當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通常條件下,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便推定為放棄接受遺贈。被放棄的遺贈財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主動放棄或法定期限屆滿沒有表示接受而實際放棄遺贈的受遺贈人,不再承擔遺贈人所附加的有關義務。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法定的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首先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自願放棄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如果您對第一繼承人放棄繼承仍有其他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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