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第二繼承人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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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第二繼承人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法定第二繼承人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法定第二繼承人順序是與被繼承人存在一定條件下的法定扶養、贍養關係的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按照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繼承中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如何體現

我國《民法典》充分地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確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上,兩個繼承順序的劃分依據,不僅是血緣關係、親屬關係,而且還有權利義務關係

(2)在同一順序繼承人中,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本無,《民法典》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的,應當享有繼承權,並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也是依據雙方是否形成扶養關係而確定有無繼承權。

(4)有些人雖不是法定繼承人,但對死者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民法典規定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5)遺囑繼承或者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院可以取消他們接受遺產的權利。

(6)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7)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必須同時承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債務,不能只享受繼承權利不承擔繼承的義務,但清償税款和債務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綜上所述,遺產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合法遺囑指定的(含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聲明放棄,或者依法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才享有繼承權。但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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