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子女的繼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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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生子女的繼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一、親生子女的繼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如果沒有形成法定的撫養關係的,不能代位繼承,如果形成了的,可以代位繼承。

我國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律制度。

在代位繼承中,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如孫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二、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於父母死亡。

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並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喪失繼承權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只有完全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代位繼承才能發生。代位繼承還有別於轉繼承:轉繼承就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在法定繼承中,孫子女、外孫子女既不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卻有可能進行代位繼承。也就是在自己父母去世的情況下,代替自己的父母來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但前提也是要符合了代位繼承的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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