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立遺囑時必須要尊重配偶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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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立遺囑時必須要尊重配偶的意見嗎

一、婚前房產立遺囑時必須要尊重配偶的意見嗎?

婚前房產立遺囑時不是必須要尊重配偶的意見。婚前房產是個人財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立遺囑。遺囑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設立,才能保證遺囑的有效性。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因此,只有遺囑人才有權將遺囑予以廢除或取消遺囑的內容,黃建作為繼承人無權撤銷遺囑。《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 遺產的範圍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的範圍是: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傢俱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法定夫妻個人財產有什麼範圍

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六)軍人復原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七)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租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

(八)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在立遺囑的時候都無需問詢配偶的意見,而且,配偶雖然在法律上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有些人可能立遺囑的時候,可能把絕大多數的遺產都留給了父母或孩子,這樣的一份遺囑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要把大部分遺產留給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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