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著作權不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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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著作權不可以繼承嗎?

公民的著作權不可以繼承嗎?

公民的著作權系專屬性質的權利,其中的人身權利,如署名權與修改權等,只能歸著作權人所有,不能列入遺產,不能繼承。但是個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編、上演作品所得報酬等,則可列入遺產發生繼承。

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為著作權人時,其財產權利不屬於公民個人,也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繼承著作權,是繼承人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後50年之內,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作品使用權、發表、複製、發行作品的權利和獲得稿酬權。

二、著作權的繼承問題

1.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故美術等作品如果原件所有權在作者生前已轉讓他人,但除展覽權以外的著作權仍屬於作者。作者去世以後,這種作品的著作權也是繼承的標的。

2.著作權屬於法人或非法入單位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則由國家享有。

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對其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可見,著作的財產權即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法是可以繼承的。而關於著作人身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但著作權法又同時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受時間限制。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作者死亡之/虧,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關於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作者他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著作權是自然人的一種人身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但是著作帶來的財產是可以被繼承的,並且著作的財產權也是可以被繼承的。作者死亡後五十年內,其發表權也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死者留下遺囑的,優先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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