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後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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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後遺產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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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後遺產繼承權在相關法律中是怎樣規定的?

如果喪偶的兒媳、女婿沒有履行贍養義務,不但不能成為法定的繼承人,可能連遺產也只能少分甚至於不分。喪偶的兒媳或女婿不能成為法定的繼承人,但並不影響其子女的代位繼承權的發生。對於喪偶後遺產繼承權的相關法律知識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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