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證實自書遺囑有效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4W

怎樣才能證實自書遺囑有效

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我國法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不同形式的遺囑,法律對其效力的認定有不同的規定。而自書遺囑又是生活中一種比較常見的遺囑形式,對於自書遺囑,當事人怎樣才能證實自書遺囑有效呢?本文就此為您介紹。

一、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

我國 《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不同形式的遺囑,法律對其效力的認定有不同的規定。

1、公證遺囑

它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是最為嚴格,也是具有最強證明力的遺囑方式。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才能形成。

2、自書遺囑

它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其成立的形式要求包括: (1)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 (2)應當由遺囑人簽名。(3)應當註明日期。

3、代書遺囑

它是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與遺囑沒有利害關係。 (3)應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4、錄音遺囑

它是由遺囑人口述,經錄音錄製而成的遺囑。錄音遺囑必須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這種遺囑形式在實際生活中不常見,特別是在農村更為少見。

5、口頭遺囑

它是遺囑人用口頭形式設立的遺囑。口頭遺囑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危急情況下,除口頭遺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設立遺囑。 (2)見證人在場見證。 (3)危急情況解除後,如果能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則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在五種法定形式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四種形式的遺囑,無論其設立的時間早晚,都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沒有公證遺囑的,其餘四類遺囑不論形式,一律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怎樣才能證實自書遺囑有效

(1)《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由此可見,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下遺囑的全部內容,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遺囑人還需在遺囑人上親筆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2)遺囑人沒有正式製作遺囑,而是在書信、日記中提及準備在其死後對某遺產作如何處理,一般不能認定該內容為自書遺囑。

當事人可以從以下幾點出發證實自書遺囑有效:

1、遺囑人設立遺囑時有遺囑能力。

《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只要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管之前還是之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均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神智清楚,有認知能力,處於意志自由狀態。受脅迫所立的遺囑、受欺詐所立的遺囑和乘人之危所立的遺囑,均屬無效。另外,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無效,且情節嚴重的,繼承人依法將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如果遺囑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牴觸,或者有指示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違法情節,遺囑均無效。

4、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遺囑人立遺囑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無效;處分國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無效。如果由於遺囑人生前的行為,使得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5、遺囑必須確定和可能實現。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僅限於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立遺囑人指定的財產必須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並作出明確清晰的處置財產的正式意思表示。

以上便是關於“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怎樣才能證實自書遺囑有效”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對您有幫助。一般來説,民事訴訟都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當事人需要對自己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否則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而遺囑的問題又很複雜,建議當事人最好是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收集證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