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自書遺囑怎樣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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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自書遺囑怎樣才有效?

一、老年人自書遺囑怎樣才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老人私自立的遺囑屬於自書遺囑,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是有效的:

(1)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4)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5)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遺囑公證的材料有哪些?

一般遺囑公證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集體户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户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

2、立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摺、存單,銀行卡、基金股票賬户證明、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

3、遺囑草稿。

三、自書遺囑的特徵是什麼?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遺囑人立遺囑的方式常用的就只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兩種,二者最主要的區別是自書遺囑是遺囑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己書寫的,而代書遺囑則是他人按照遺囑人的要求進行書寫的,但是其最後必須要由遺囑人的簽名,在立遺囑時還需要有見證人存在,否則視為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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