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繼承權的身份關係證明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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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繼承權的身份關係證明材料有哪些?

有繼承權的身份關係證明材料有哪些?

1、居民身份證。申請人(以及所有要繼承的人)和被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户口簿,申請人的户口薄,被繼承人已註銷户口和身份證的,需要當地的派出所出具原始户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3、申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4、親屬關係中涉及夫妻關係的應當提交《結婚證》原件或者夫妻關係證明;

5、被繼承人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註銷證明;

6、關係人是外籍的,應提供護照,通行證或者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材料;

7、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

8、公證員根據公證事項需要提交的其它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遺產繼承被繼承人包括哪些人?

1、是指其財產將被他人繼承的人。在法定繼承關係中,每個公民,不論性別、年齡、精神狀況、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如何,也不論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無行為能力人都可以作為被繼承人。

2、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三、放棄繼承注意事項有什麼?

1、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2、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綜上所述,涉及夫妻關係的繼承證明,應當提交結婚證,繼承人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接受委託人的身份證,繼承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放棄繼承的,提供放棄繼承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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