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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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繼承問題是婚姻家庭中的核心問題注意,在大多的婚姻家庭的糾紛中,對於財產的分割問題究竟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在實務中時經常存在爭議的問題,那麼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究竟怎麼確定以及確定的先後順序是什麼,本文針對這樣的問題,作詳細的解釋。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

  與遺囑繼承相對,又稱無遺囑繼承,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進行繼承的制度。其法律特徵有:①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即依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血緣關係而確定的。②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都是強制性規範,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遺囑方式加以改變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變更。

 

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關係

 

  《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遺囑繼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①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自然人設立遺囑不需徵得繼承人或遺贈受領人的同意,只要本人通過一定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且根據本人的意願,還可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

  ②設立遺囑必須由本人獨立進行

  遺囑不同於一般的法律行為,是自然人生前對其個人財產所作的處分,它可以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必須由遺囑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而不能代理。

  簡單概括,法定就是被繼承人無遺囑時,按繼承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遺囑繼承,按照遺囑所述,想給誰,誰就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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